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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增加电子出版权的函


【颁发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新出音[2006]4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2004)广发编字195号文收悉。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经考察、审核,同意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增加电子出版权,该社主管单位为你局,主办单位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出版范围为:立足对外宣传,出版文艺及我国风土人情方面的电子出版物。 请该社在60日内,持本批文办理ISBN出版者前缀号的相关手续,并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 该社在电子出版活动中,应坚持正确出版方向,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请你局对该社电子出版活动加强管理,依法做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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