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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增加电子出版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新出音[2006]4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浙新出[2005]31号文收悉。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经考察、审核,同意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增加电子出版权,该社主管和主办单位为浙江省文化厅,出版范围为:配合本版音像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 请该社在60日内,持本批文办理ISBN出版者前缀号的相关手续,并到你局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 该社在电子出版活动中,应坚持正确出版方向,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请你局对该社电子出版活动加强管理,依法做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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