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大连冰山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大国资[2006]4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委因持有6383万股大连冰山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60.7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委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