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就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签订本补充议定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所列附表“甲”和“乙”。为此,贸易协定第一条修改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尽最大努力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往来。双方将为彼此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提供方便,促进其发展,以便尽可能地保持贸易平衡。” 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该贸易协定增加一条款,列为第七条,其内容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政府间的经济贸易事务协商机构,其目的是,检查双边贸易的发展情况。” 第三条缔约双方同意修改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中第七条,并将其改列为第八条,内容如下: “本协定自互换批准通知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协定期满三个月前,如无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以此法顺延。” 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本补充议定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一日在利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1986年5月15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业部副部长) 贾石 路易斯·蒙特罗·阿兰布鲁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