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发展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一个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1.寻求发展缔约双方之间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2.研究和解决在本条第一款所述各方面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混合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两国政府分别指定。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双方主席轮流主持,并由双方专家参加。 第四条混合委员会在必要和双方同意时,轮流在北京和基加利举行会议。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吴学谦 弗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瓦利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