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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对外关系部关于广播电视合作的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对外关系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及两国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法国方面决定向中国方面提供一个电视演播室的技术设备(附件一),以促进中国的电视教育的发展,特别是法语电视教学。 法国方面将根据附件二所规定的日程承担运输、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中国方面将根据附件二所规定的期限承担: ——演播室技术设备进入中国的海关手续; ——演播室的土木建筑工程(隔音、隔热、电力配备、灯光系统、空气调节等); ——提供演播室用具。 第二条法国方面决定提供一套三十九节每节十五分钟的法语教学节目(附带影片和文字资料)。上述节目将在法国专家协助下由中国专家进行改编。 为便利上述改编工作,法国方面还将提供一些手册和字典。 法国方面将向中国方面提供影片和文字材料以便开办较高程度的法语课程。 法国方面提供的一切形象、文字材料的版权问题将由法国方面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国方面将从一九八四年十月起向全国播送法语初级讲座。 为完善法语教学节目,法国方面将尽力提供法国文化生活、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影片资料。 第四条法国方面将根据要求提供各个方面(数学、科学、技术等)的教育节目。 上述节目将由双方专家翻译,必要时,可以改编,以适应中国观众。 第五条法国方面将协助法语电视教学人员(编辑、技术、导演)的培训,以保证该课程的质量。 培训计划的期限、人数、方式将由双方在混合委员会(双边文化交流计划)的会议上确定。 第六条双方同意促进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节目交流和联合摄制的发展。 第七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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