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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法函[2006]2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有少数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未经指定管辖,擅自跨省实施行政处罚,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干扰了正常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程序,给质检系统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严格履行职责,总局再次重申,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及《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报共同的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的规定,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条文含义,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涉及的案件超出本级、本地管辖范围的,必须严格遵守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不得擅自越权实施管辖。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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