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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字[2005]第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05]64号《关于申报授权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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