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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公司字[2005]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你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委因行政划转而持有深天健11,318.16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50.7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委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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