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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购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公司字[2005]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我会对你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请你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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