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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16号——允许从荷兰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


【颁发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鉴于荷兰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荷兰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58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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