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3]执他字第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湘法执行他字第05—l号《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应当按照黄松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处理的倾向性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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