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4]2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分布结构与运营效益等情况,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200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各地区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格式,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填报,其中:《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填报,《2004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各类分支机构填报。
二、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境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基本填报单位的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各级子企业,第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一级境外企业填报,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企业的有关数据并入一级境外企业;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境外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的有关情况,应由境内投资单位在本套报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反映。
三、各地区及各级填报企业在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汇总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账户清理、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的基础上,按照2004年度报表编制说明统一规定的编制口径和方法,以2004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时做好报表填报、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等各环节工作,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四、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报表外,还应当按规定编制集团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编制范围及编制方法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编制合并报表;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方编制合并报表,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合并方式编制企业合并报表。
五、依据合并报表的规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应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对于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部门直接持股的国有参股企业,应当填报本套报表。
六、各地区应当在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并分析、撰写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
七、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5年5月10日前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其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上报。具体报送要求:
(一)2004年度汇总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并按以上次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电子文档。
(三)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报告。
八、为减轻企业的填报负担,本套报表的表式与财政部下发的《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一致,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加挂了数据提取与自动生成功能。
各地区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
1.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略)
2.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3.2004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略)
4.2004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2:
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于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填报。具体指执行现行工业、农业、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单位)。
(一)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具体包括:
1、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企业,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或按股权比例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2、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4、多方国有单位投资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国资01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国资02表)、现金流量表(国资03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国资04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国资05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国资06表)、基本情况表(国资07表)、企业办社会情况表(国资08表)、汇编范围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国资09表)。
三、分户填报报表封面解释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4、总会计师:指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
5、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6、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7、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全称。
8、签字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封面右边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指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单位),应主动与当地质检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可参照《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向同级国资(财政)部门申领临时代码使用。企业在领取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即停止使用。
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非集团型企业只需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不填。
(2)集团型企业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
①集团公司总部(一级)在填报集团企业合并报表时,“本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集团公司代码填列,“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时,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其中“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相同。集团公司本部填列“企业(单位)统一代码”的方法同集团公司二级企业的填列方法,差额表比照集团本部填列。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企业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及“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本部视同集团公司三级企业填列,三级以下企业并入三级填列。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企业一律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70100”;
C、县级(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县县级企业一律填列“370123”。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填报。如:隶属各省“交通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交通部”代码“348”。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对口部门(协会)的代码。机构设置与中央对口的各地方部门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3、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县或区代码填列。
4、所属行业码:本代码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两部分组成。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2)“行业会计制度代码”根据企业目前所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填列。各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为:
工业企业-01,商品流通企业-02(其中外贸企业按12填列),施工企业-03,房地产开发企业-0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05,铁路运输企业-06,民用航空运输企业-07,交通运输企业-08,邮电通信企业-09,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0,农业企业-1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3,其他-99。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具体分为:1大型,2中型,3小型。
6、组织形式: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具体包括:1 独资公司,2 非公司制独资企业,3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4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5 有限责任公司,6 股份合作制企业,7 合资或合营企业,8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9 其他。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选“1独资公司”项填列。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填报其股票代码,为6位数字。如果企业已发行A股股票并有其他类别股票上市(如B股、H股、N股等)则填报A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发行了B股股票,则填报B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在境外发行股票,则该代码填“000000”。
7、工效挂钩标识码: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1”,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2”,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3”。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是针对合并主体而言的,即对于编制合并报表的单位,如果其所属企业既有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又有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则其合并报表封面工效挂钩标识码填“2”。
8、养老统筹标识码: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企业填“1”,没有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企业填“2”。
9、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体包括:0 未经审计,1 标准无保留意见,2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3 保留意见,4 否定意见,5 无法表示意见。
10、成立年份:指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1、上年单位代码:由本企业上一年度填报本套报表时,录入的“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本企业代码”和上年“报表类型码”共10位码组成。如为新报单位,此代码不填。
12、新报因素: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范围的新报报表原因。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1)0 连续上报:指上年度填报企业类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2)1 新投资设立:指本年新投资注册设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不含竣工移交、新设合并、分立);
(3)2 竣工移交: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为生产经营的企业;
(4)3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单位)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单位),原企业(单位)均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5)4 分立:指经批准由企业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单位);
(6)5 上年应报未报: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的企业(单位);
(7)6 报表类别改变:指上年填报其他类别报表,本年由于企业(单位)性质发生变化而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或单位(不含竣工移交);
(8)7 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建制划入而新增企业(单位),并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企业类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9)8 企业级次调整增加:指上年为三级以下企业(单位),被并入三级填报,今年由于级次变动需单独填报的企业(单位);
(10)9 其他: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新报原因。
13、报表类型码: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报表类型码,具体包括:
0 单户表,1 集团差额表,2 金融并企业表,3 境外并企业表,4 事业并企业表,5 基建并企业表,6 集团合并表。
14、行业补充指标表标识码:按企业与财政部门对口管理关系选择填报,具体内容包括:01 粮食,02 铁路运输,03 民用航空,04 工业、交通运输,05 邮电,06 农口,07 文教,08 外经,09 旅游,10 施工,11 烟草,12 供销合作社,13 电力,14 科研,15 其他(该码专供监狱、劳教企业使用);不在以上各财务对口范围内的企业填“00”。
15、备用码:各部门、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四、资产负债表[国资01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年初数”有关指标根据企业(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2、表内“年末数”指标以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有关指标填列。
3、表内“合并价差”、“少数股东权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列。
4、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目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短期投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应收账款: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其他应收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4、期货保证金:反映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
5、应收出口退税:反映外贸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出的应收出口商品的应交增值税退税金额。根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填列。
6、存货: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存货科目下设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商品削价准备”、“代销商品款”或“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7、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此项。
8、长期投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长期投资余额合计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原“长期投资”项目下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区分投资性质分别填列在“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下。
9、合并价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
1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1、在建工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2、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此项。
13、无形资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4、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此项列示递延资产。
15、其他长期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如该项目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6、应付利息: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规定,企业对于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按期计提尚未支付的利息。
17、递延收益:反映企业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而一次性收取的服务费、特许权费等款项,因尚未提供后续服务而应由以后各期分别确认收入的款项余额;本项目还包括开展融资租赁的出租方“未确认融资收益”科目期末余额等内容。
18、预计负债: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
19、专项应付款:反映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由企业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他长期负债”科目下的“专项应付款”也在此项下反映。
20、少数股东权益: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
21、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22、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反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该项以“-”号填列。
23、现金股利:反映企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财会[2003]12号)的有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24、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
25、未处理资产损失: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以及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在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后仍需在以后年度处理的部分。
26、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行业科目对照表选择归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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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科 目 对 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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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农业│铁路│民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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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流动资产│应收家庭农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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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专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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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拨付所属投资││(拨付所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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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长期资产││││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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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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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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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国际票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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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票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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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交款│未交包干利润││未交民航基础│┃
┃│││设施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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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流动负债│应付家庭农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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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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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上级拨入投资││(上级拨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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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房地产│商品流通│邮电│对外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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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营业款结算│分期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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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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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内部单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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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库存材料│┃
┃│││出租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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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流动资产││待转其他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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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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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拨付所属资金┃
┠──────┼─────────┼────────┼────────┼────────┨
┃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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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应付内部单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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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交款│││未交上级收支差额│┃
┃│││拨付所属收支差额│┃
┠──────┼─────────┼────────┼────────┼────────┨
┃其他流动负债││││应付创汇奖励金┃
┠──────┼─────────┼────────┼────────┼────────┨
┃其他长期负债│递延出租收入│││┃
┠──────┼─────────┼────────┼────────┼────────┨
┃资本公积│││拨付所属资金│┃
┃│││上级拨入资金│┃
┠──────┼─────────┼────────┼────────┼────────┨
┃未分配利润│││未分配收支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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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内公式
12行≥(13+14)行(合理性);19行=(1+2+3+4+5+6+7+8+9+10+11+12+15+16+17+18)行;20行≥(21+22)行;24行=(20+23)行;27行=(25-26)行;29行=(27-28)行;34行=(29+30+31+32+33)行;35行≥36行;37行≥(38+39)行;40行≥41行;41行=69行(合理性);42行=(35+37+40)行;46行=(19+24+34+42+43)行;63行=(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行;68行≥69行;70行=(64+65+66+67+68)行;72行=(63+70+71)行;74行=(75+76+77+80+81)行;77行≥(78+79)行;83行≥84行;86行≥87行(合理性);89行=(74+82+83+85+86+88)行;91行=(89-90)行;92行=(72+73+91)行;92行=46行;若封面“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为13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16行=0,33行=0,38行=0,39行=0(合理性);若封面“经济类型”为2,(76+79)行>0(合理性);若封面“组织形式”为1或2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74行=(75+78)行且77行=78行(合理性);若封面“新报因素”为0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时,46行年初数>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23行=0,73行=0,85行=0(合理性)。
五、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国资02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企业应根据损益类账户及其有关明细账户的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和本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2、“少数股东损益”和“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3、“用以前年度含量工资结余弥补利润”和“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仅由施工企业填报。
4、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和相关科目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目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其中,“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进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应单独列示,并按自营进、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填报。
粮食企业以及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的企业,应以主营业务收入扣减“抵减销售收入的应交款”和“转出差价收入(转出差价支出以“-”号计算)”后的余额填列。
2、折扣与折让:指商业折扣与折让,企业现金折扣不在此项填列,计入财务费用。
3、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反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扣除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4、经营费用: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民航运输企业的“销售费用”、农业企业及旅游等服务类企业的“营业费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进货费用”等在本项目反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此项。
5、递延收益:指外经企业的“递延营业收入”抵减“递延营业成本”的净额。外贸企业从事易货贸易业务形成的“转出(入)易货贸易盈亏”以及从事出口信贷机电产品出口业务形成的“转出(入)机电产品出口信贷销售盈亏”两项内容也在“递延收益”中反映。
6、营业费用:仅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反映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7、财务费用: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其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项目需单独列示,均以正数填列,若汇兑净损失项目为汇兑净收益,以“-”号填列。
8、用以前年度含量工资结余弥补利润:反映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的施工企业本年按规定用含量工资结余弥补的利润数额。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9、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反映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的施工企业本年按规定从利润中直接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数额。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0、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反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当期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
11、其他调整因素:本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详细披露,并分项说明。
12、提取法定公益金:反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也在此项列示。
13、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分别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相关基金。
14、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投资的部分。
15、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付投资者利润”在“应付普通股股利”项内反映。
16、转作资本(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反映企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再转作资本(股本)的部分。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17、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结存利润。应根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亏损,本项目应以“-”号填列。其中按规定可由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应以“+”号单独列示。
18、本表中所列“其他”项由执行现行行业会计制度有特殊损益项目的地勘、施工、邮电、外经、农口等企业(单位)填列。
19、补充资料:反映企业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企业应在对当期经营成果进行财务分析的基础上,按表内所列的各项原因分别填列,其中每项原因不应重复和交叉。利润增加数以正数反映,减少数以“-”号反映。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按合并口径分析填列。
(1)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所得收益:反映企业因出售、处置本企业的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子公司或在被投资单位所拥有的投资等所获得的收益。应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总额扣除账面成本及相关税金后的余额填列。
(2)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反映企业因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火灾等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包括残料回收价值、保险公司赔款补偿和责任人应承担的部分。
(3)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或减少)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种会计政策导致对利润产生影响的金额。对利润总额影响的会计政策变更通常有以下事项:合并政策、外币折算所采用的方法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变更、收入确认原则、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短期投资的计价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坏账损失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借款费用的会计方法及其他方面。
(4)会计估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估计判断导致对利润影响的金额。需要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有:估计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所产生的损失,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与净残值、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长期待摊费用的分摊期间,资产损失准备的估计,收入确认中的估计等。
(5)债务重组损失:反映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额。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应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利润总额。
(三)表内公式
1行≥(2+3)行(合理性);5行=(1-4)行;6行≥7行(合理性);14行=(5-6-8-9-10+11+12+13)行;18行≥(19-20+21)行(合理性);23行=(14+15-16-17-18-22)行;26行≥27行;28行≥(29+30+31+32)行;33行≥34行;35行≥(36+37+38+39)行;40行≥41行;42行=(23+24+25+26+28+33-35-40)行;46行=(42-43-44+45)行;47行本年实际数=66行上年实际数(合理性);50行=(46+47+48+49)行;60行=(50-51-52-53-54-55-56-57-58-59)行;66行=(60-61-62-63-64-65)行;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为13时,9行=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不为13时,16行=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44行=0,45行=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不为1时,67行≥0。
(四)表间公式
47行本年实际数=国资01表86行年初数;66行本年实际数=国资01表86行年末数。
六、现金流量表[国资03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2、企业应根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现行会计制度为准。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减去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到的税费返还: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补贴收入”、“应收补贴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也包括在此项中。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支付的各项税费: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实际交纳增值税税款”、“支付的所得税税款”、“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等内容也在此项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也包括在本项目中。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其中,“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应单独列示,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规定,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情况。
9、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息,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在本项目中反映,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其中:“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应单独列示,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规定,企业在报告期内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情况。
14、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减去。外贸等企业收到的所得税返还增加权益的现金也在此项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接受现金捐赠等。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本项目可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根据“应付股利”、“财务费用”、“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0、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捐赠现金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等。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也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1、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反映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22、少数股东损益:企业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确认的少数股东损益数。
23、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反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当期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
24、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外,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转销的坏账也在此项目反映。
25、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分别反映企业本期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和长期待摊费用。这两个项目可根据“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6、待摊费用减少(减:增加):反映企业本期待摊费用的减少。本项目可根据资产负债表“待摊费用”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的差额填列;期末数大于期初数的差额,以“-”号填列。
27、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反映企业本期预提费用的增加。本项目可根据资产负债表“预提费用”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的差额填列;期末数小于期初数的差额,以“-”号填列。
28、财务费用:反映企业本期发生的应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可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收益,以“-”号填列。
29、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影响资产或负债但不形成该期现金收支的所有投资和筹资活动的信息。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主要有:
(1)债务转为资本:反映企业本期转为资本的债务金额;
(2)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反映企业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反映企业本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金额。
(4)其他: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以投资偿还债务”、“以存货偿还债务”填列在此项。
(三)表内公式
5行=(2+3+4)行;10行=(6+7+8+9)行;11行=(5-10)行;13行≥14行;18行=(13+15+16+17)行;20行≥21行;23行=(19+20+22)行;24行=(18-23)行;29行=(26+27+28)行;33行=(30+31+32)行;34行=(29-33)行;36行=(11+24+34+35)行;57行=(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行;57行=11行;68行=(64-65+66-67)行;68行=36行;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40行=0,41行=0(合理性)。
(四)表间公式(适用于封面“报表类型码”不为1时)
39行=国资02表46行本年实际数;40行=国资02表44行本年实际数;41行=国资02表45行本年实际数;(64+66)行≥国资01表1行年末数(合理性);(65+67)行≥国资01表1行年初数(合理性)。
七、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国资04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相关资产和损益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2、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3、“资产减值准备”各项目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所有内容,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第(一)项和第(三)项,其他类型企业仅填列第(一)项。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本年转回(减少)数和年末余额。其中:企业本年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数、因发生事实损失冲销数、因出售资产转出数、其他原因转回(减少)数需在“本年转回(减少)数”中单独列示。
2、资产损失及挂账:指企业各项待处理或尚未处理的资产损失净额及资金挂账、亏损挂账等,包括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或者虽无确凿证据,但根据外部相关信息资料结合会计人员专业判断预计资产价值减损的金额。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原制度待处理资产净损失”、“资金挂账”、“经营亏损挂账”三部分内容;目前虽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已开展清产核资并经国资等有关机构批复确认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预计了资产损失的企业填报“拟执行新制度清理的预计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经营亏损挂账”三部分内容,此外,已确认未消化的原制度资产净损失在“原制度待处理资产净损失”中反映;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资金挂账”、“经营亏损挂账”、“已确认未消化的资产损失挂账”三部分内容。
(1)原制度待处理资产净损失:由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其中:
坏账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存货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短期投资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短期投资期末余额高于市价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包括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损失等。
固定资产净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其中: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盘盈需单独列示。
长期投资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年末长期投资余额中,由于被投资企业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数。
无形资产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造成的损失数。
在建工程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
委托贷款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由于贷款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数。
(2)拟执行新制度清理的预计资产损失:由目前虽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已开展清产核资并经国资等有关机构批复确认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预计的资产损失的企业填报。此项目包括清产核资已批复确认的预计资产损失和清产核资时间点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间点之间形成的预计损失。其中:清产核资已确认的预计损失需单独列示。
(3)资金挂账:由所有企业填报。反映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或政策性因素形成的、未足额计提或摊销的,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核算或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其中:未足额提取的减值准备仅由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
(4)经营亏损挂账:由所有企业填报。反映企业因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不包括本次清产核资处理资产损失部分和按规定处理2000年以前的公有住房房改损失部分。此项目以正数填列。
(5)已确认未消化的资产损失挂账:此项目由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可以冲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小于资产损失部分和企业经国资部门批准在以后年度损益中消化的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部分。
3、在当年损益中消化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当年消化处理2002年以前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包括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积压存货、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挂账等。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三)表内公式
1、栏间:8栏=(1+2-7)栏;7栏=(3+4+5+6)栏。
2、行次:1行=(2+5+8+11+14+17+20+21)行;2行=(3+4)行;5行≥(6+7)行;8行≥(9+10)行;11行≥(12+13)行;14行≥(15+16)行;17行≥(18+19)行;22行=(23+36+38+44+45)行;23行=(24+28+32+33+34+35)行;24行≥(25+26+27)行;28行≥(29+30-31)行;36行≥37行;38行=(39+40+42+43)行;40行≥41行;46行≥47行;若封面“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为02或12时,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5行、11行、14行、17行、20行和21行为0(合理性);若封面“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为01或03或04或05或06或07或08或09或10或11或99时,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4行、5行、8行、11行、14行、17行、20行及21行为0(合理性);若封面“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为13,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35行、36行、37行为0(合理性);若封面“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不为13,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时,41行、45行为0(合理性)。
(四)表间公式
14行年初余额、年末余额=国资01表28行年初数、年末数;若国资02表66行本年实际数≥0,则44行=0;若国资02表66行本年实际数<0,则44行≤国资02表66行本年实际数的绝对值;45行=国资01表90行年末数。
八、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国资05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本年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主要项目增减变动的情况;补充资料反映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量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科目年初余额、年末余额、本年发生额等分析编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实收资本的本年增加数和本年减少数反映的是企业资本(或股本)的变动情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了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一是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二是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1)资本公积转入:反映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的数额。
(2)盈余公积转入: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数额。
(3)利润分配转入:反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增资时,公司应在实施该方案并办理完增资手续后,根据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数计入股本的数额。
(4)新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额外投入实现增资时,企业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或其他资产减去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部分,而增加的实收资本或股本数额。
2、资本公积的本年增加数和本年减少数:反映企业因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等增加、减少的资本公积数额。
(1)资本(或股本)溢价:反映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投资者的利益,用于补偿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用于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以及新投资者为了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为了获得行业准入、为了得到政策扶持或所得税优惠等原因而投入资本高于其在实收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所享有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股本的情况下,公司所取得的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扣除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所剩余的部分。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反映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非现金资产时按照确定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3)接受现金捐赠:反映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按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的余额填列。
(4)股权投资准备: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收捐赠、增资扩股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在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计算出的其应享有的份额。
(5)拨款转入:反映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部分。
(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反映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7)其他资本公积: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8)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
3、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1)储备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的储备基金。
(2)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
(3)弥补亏损: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用盈余公积弥补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4)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用于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金额。
(5)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分派股票股利:反映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当企业累积的盈余公积比较多,而未分配利润比较少时,为了维护企业的形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用盈余公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股票股利。
4、法定公益金: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的公益金也在此项目列示。
5、年初、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指年初、年末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实收资本及其享有的权益额。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元投资主体性质的企业,国有资本享有的权益年初、年末余额及本年发生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有独享部分)×(国有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国有独享部分。
国家独享部分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税收返还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