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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3]民立他字第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3〕23号《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人民法院承认的韩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应视为韩国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确认书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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