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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高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标的额请示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3]民三他字第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3)22号《关于提高我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标的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标的额增加到2000万元人民币。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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