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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新闻部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新闻部,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每一个季度将交换一次音乐歌曲或广播节目录音带和一些电视片。 第二条为庆祝两国的国庆(中国:十月一日,巴基斯坦:三月二十三日),双方将相互寄送有关的音乐歌曲或专题节目的录像和录音带,最迟应在本国国庆前两个星期寄到对方电视和广播组织。 第三条双方将节目提交对方使馆,交换和使用的节目均不收费;所交换的音乐歌曲和广播、电视节目应附英文解说词。 第四条根据本协定规定所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可由对方根据需要自由使用。 第五条双方通过相互协商可派广播和电视代表团及电视摄影组互访。 第六条双方互派代表团、采访组的经费,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来访团、组的食、宿、交通及医疗费用。 第七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三个月前未以书面提出终止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在伊斯兰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 广播电视部             共和国新闻部 副部长 郝平南              穆吉布·拉赫曼·汗中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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