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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中国和摩洛哥贸易混合委员会扩大为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和摩洛哥两国之间的支谊,促进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内的互利合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第七条规定的贸易混合委员会扩大为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泰加林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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