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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中国和加蓬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决心加强整个第三世界各国人民的兄弟般的友好关系,特别是发展南南合作,在平等互利、尊重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增进两国之间已经存在的友好关系,特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缔约双方成立一个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混合委员会由两国政府代表主持,由双方专家组成。 第三条混合委员会寻求加强缔约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途径和方法,研究和解决在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困难。 第四条混合委员会在必要和双方同意时,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蓬共和国举行会议。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缔约双方可以要求修改本协定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双方一致同意修改的条款由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六条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七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待双方经各自法律程序批准并互相通知后正式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代表          外交和合作部秘书长 李克                    西尔凡斯特·拉当加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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