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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纪发[2003]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秉公执法,促进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计纪律告知 第一条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告知,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以某种形式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向被审计单位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条告知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联系电话。 第三条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审计告知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 二、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将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向上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在审计组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兼职监察员填写报告表,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特派办向本办纪检组长报告,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 第九条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报告表。 三、审计廉政回访 第十条审计机关的审计廉政回访,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有关部门通过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行为。 第十一条回访内容: (一)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三)审计组实行公示情况; (四)审计组执行其它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驻审计署纪检组组织,监察局、机党委、人事教育司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制定回访计划,开展回访活动,总结回访情况。 第十三条特派办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办党组纪检组组织,办公室、机关党委、人教处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开展回访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廉政回访,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征求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法,了解执法执纪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廉政回访采取抽查的方式,注意达到一定的回访率。 第十六条审计廉政回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防止片面性。 第十七条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写出书面汇报,并交有关部门妥善保存。回访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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