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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苏丹修复哈萨黑萨纺织厂厂房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苏丹民主共和国工业部部长穆罕默德·巴希尔·瓦吉阿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应苏丹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承担哈萨黑萨纺织厂厂房修复项目。 二、中国政府为纺织厂厂房修复项目所提供的材料费、施工机械耗损费、设计费和当地费用,在上述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如有不足,将由中国政府另行提供专项贷款解决。 三、中国政府为实施上述修复工程将派遣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其待遇和工作条件按中国、苏丹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四月九日和五月二十八日在喀士穆签订的换文办理。 四、实施本项目有关具体事宜,将由双方签订会谈纪要加以规定。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复函即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民主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宋寒毅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九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宋寒毅阁下亲爱的大使:
对于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九日确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同苏丹民主共和国发展需要,特别是工业方面需要有关的协议的来函,我荣幸地表示真诚的感谢。 为此,按您来函的要求,我确认您上述来函的内容。 我期待着这种合作并请阁下相信,我们非常感谢你们为发展苏丹工业而提供的有效帮助。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苏丹工业部长 穆罕默德·巴希尔·瓦吉阿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于喀土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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