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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第四次会议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一九七六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由对外经济联络部石林副部长阁下率领的中国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和由科学技术部秘书谢赫·曼苏尔·艾哈迈德阁下率领的巴基斯坦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十二月七日在北京举行了第四次会议。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第三次会议议定书项目执行情况、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度科技合作项目计划以及下届会议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第三次会议议定书项目执行情况,见本议定书附件一; 二、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度中方承担巴方项目共十五项,见本议定书附件二; 三、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度巴方承担中方项目共十二项,见本议定书附件三; 四、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新的项目提出,经共同商定,可在本年度执行并追列下次会议议定书。 本议定书所列项目,必要时可以推迟到下一年度执行。 五、中巴科技合作第五次会议将于一九八二年在伊斯兰堡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附件一、二、三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用英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 中国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团长、  巴基斯坦政府科技合作代表 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团团长、 科学技术部秘书 石林             谢赫·曼苏尔·艾哈迈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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