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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换货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根据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中斯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的规定,在北京就中斯两国一九八二年的换货进行了商谈,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将在保持出、进口额平衡的基础上,努力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并尽力增加各自的出口和进口,使其达到在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金额。 本议定书对附表甲和附表乙内没有列入的商品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两国商品的交易用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三条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都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郑拓彬                    拉利特·阿图拉特穆德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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