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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的传统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发展各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坚信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一、互相派遣科技和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进行考察和实习; 二、互相聘请专家传授技术经验; 三、就共同感兴趣的专业课题和领域进行共同研究; 四、组织双边科技专业讨论会和讲座; 五、交换和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合作,具体项目计划及其费用支付办法,将另行商定。 第三条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将根据需要轮流派遣代表团在两国首都或必要时通过两国大使馆商定合作项目计划和有关事宜的补充协议。 第四条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派遣的专家应按两国各自的现行法律,为他们的正常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五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技情报、资料以及双方的科技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为执行本协定的协调机构。两国协调机构将通过两国大使馆保持经常性的必要联系。 第七条缔约双方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中发生的分歧,应通过外交途径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本协定自提出废除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的废除不影响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并已开始执行的合作项目计划的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二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务院副总理                外交部长 康世恩                   何塞·阿尔贝托·桑布拉诺·贝拉斯科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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