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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增派护士赴阿拉伯也门工作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卫生部部长默罕默德·卡巴布阁下
尊敬的部长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再增派六十二名护士和二名炊事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荷台达医院工作。 二、上述增派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事宜均按中、也两国政府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在萨那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三、本换文作为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八日在萨那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补充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也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种汉九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对方来文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大使阁下:
您好! 仅指出:您的1981年10月31日的来文如下: 1.贵国政府同意派遣62名护士、两名厨师来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荷台达大医院工作。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工作的生活待遇按照1981年5月31日在萨那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3.您的来文为80年11月28日两国政府在萨那签订的派遣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补充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我荣幸地代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完全同意您的来文内容。并祝两国之间的友谊更加发展。 请接受崇高敬意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卫生部长 默罕默德·艾哈默德·卡巴布 (盖章)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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