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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援助贝宁完善马兰维尔垦区排水工程以及考察种植茶树等问题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贝宁人民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西蒙·伊菲德·奥古马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政府同意向贝宁政府无偿提供五十三万法国法郎,用于完善马兰维尔垦区的排水工程,该工程由贝方负责施工。 二、中国政府同意帮助贝宁政府无偿修复马兰维尔垦区因风灾受损的建筑物,所需物资和技术人员将从体育场工地筹集和选派,其费用从体育场总造价中扣除。 三、中国政府同意派遣专业考察组赴贝宁,就试种茶树的可能性进行考察。该组往返贝宁和中国之间的旅费,由中方负担;在贝宁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由贝方负担。考察所需资料由贝方提供。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陈慕华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陈慕华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代表贝宁人民共和国全国执行委员会向您确认您上述来函中的内容和条款。 顺致崇高的敬意。
西蒙·伊菲德·奥古马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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