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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根据中、津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在索尔兹伯里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商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在索尔兹伯里建设六万人座的体育场一座。 第二条建设上述项目所需费用,在中、津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贷款不足,以后另签协议补上。 第三条实施本项目的有关事宜,将由中国政府和津巴布韦政府分别指定机构另签合同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八日在索尔兹伯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               财政部长 韦共和国大使 褚启元                     伊诺斯·恩卡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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