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和埃及两国政府同意将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长期贸易协定和长期支付协定及有关换文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谷牧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今天达成的协议: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间的长期贸易协定和长期支付协定及有效换函的有效期延长一年,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协议,我将不胜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经济、贸易事务副总理 阿卜杜勒·拉扎克·阿卜杜勒·马吉德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一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经济、贸易事务副总理阿卜杜勒·拉扎克·阿卜杜勒·马吉德博士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内开: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阁下,我荣幸地确认上述来信中所列的协议。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谷牧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一日于北京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