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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尼日尔开发蒂亚吉埃尔下垦区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尼日尔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达乌达·迪亚洛阁下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开发蒂亚吉埃尔下垦区。开发面积约200公顷。有关建设内容和实施该项目的具体事宜,将由中、尼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另签合同加以规定。 二、建设该项目所需费用,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上述内容请阁下复函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王传斌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于尼亚美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王传斌先生阁下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协议,并同意阁下来函和本函成为中、尼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尼日尔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达乌达·迪亚洛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九日于尼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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