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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塞拉利昂建设糖厂和甘蔗农场职工宿舍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塞拉利昂共和国财政兼发展及经济计划部长萨马·西亚马·班亚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建设塞拉利昂糖厂和甘蔗农场职工宿舍项目。 二、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一万三千平方米。其建筑标准、总投资、实施方式和其他有关事宜,待中方派技术组考察后,另签合同。 三、实施该项目所需的费用在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塞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四、双方同意撤销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日中、塞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中规定的胶合板车间项目。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复函即成为中、塞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 临时代办 宋兆宜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宋兆宜阁下阁下:
我谨代表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本函即成为塞、中两国政府间一项协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塞拉利昂财政兼发展及经济计划部长 萨马·西亚马·班亚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于弗里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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