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关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就标准化双边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一致同意,在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两国之间的标准化合作关系。 第二条双方同意按照一致商定的方式,特别是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标准、标准化情报资料和标准化教材; 二、邀请对方的专家交换意见,其中包括对双方共同选定的领域里具体的标准进行商议,以及进行研究、考察和讲学; 三、邀请对方的专家参加有关标准化的学术会议; 四、以通信方式或根据第(二)项对标准进行共同研究; 五、对共同感兴趣的标准化方面问题进行磋商。 在第(二)、(三)、(四)和(五)项下交换意见和工作文件应使用英语。 第三条在互惠的基础上由邀请方负担本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所列人员在其本国的交通、食、宿和医疗费用,派遣方负担上述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具体办法将在年度合作议定书中规定。 第四条为实施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以通信方式商定每年的合作项目。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不定期地轮流在两国举行会晤。 第五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期满时,如所规定的项目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议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瑞典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标准化协会代表 瑞典标准化委员会代表 岳志坚 简·奥尔纳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