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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拉克关于相互购买商品及作价等问题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李强阁下:
我谨代表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签订的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经过友好协商,就采用五年计划方式并制定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六年的五年计划达成了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购买伊拉克下列商品: 1.硫磺五至七万吨 2.化肥三十万吨 3.椰枣四至七万吨 4.海绵铁 5.铝材、铝板 6.磷肥 根据双方的需要与可能,通过协商也可以增加上述商品的数量。 对于伊拉克其它商品,根据伊拉克的出口可能和中国的进口需要,通过双方有关公司商谈,安排出口。 对于上述年度中中国购买伊拉克原油的愿望,由两国有关公司安排购销事宜。 在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六年间,伊拉克共和国逐渐增加购买各种中国商品,根据伊拉克进口需要和中国出口可能,签订一些较长期的购货合同,由双方有关方面商定。 关于上述商品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及其它条件,由双方有关方面商谈并签订合同。 本换函作为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双方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协议,我将很感谢。 顺致最良好的祝愿。
伊拉克共和国贸易部部长 哈桑·阿里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伊拉克共和国贸易部部长哈桑·阿里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的来函,内开: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上述来函内容。 顺致最良好的祝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强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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