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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几内亚比绍关于援建卡松果医院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经济协调和计划部长瓦斯科·卡布拉尔阁下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建设卡松果医院,其规模为100床位和每天约300门诊人次。 二、该项目所需费用,从一九七五年七月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几比绍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 比绍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刘英仙 (签字)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日于比绍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代表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经济协调和计划部部长 瓦斯科·卡布拉尔博士 (签字)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日于比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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