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国政府正式授权在下面签字的代表, 考虑到亚洲太平洋地区各邮政主管部门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的重要性, 确信应广泛建立和发展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 为行使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赋予它们的权利, 同意订立下列公约,待各国政府接受、核准或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盟的组成和宗旨 1.本公约缔约国以“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的名义(以下简称“联盟”),组成一个邮政领域。 2.联盟的宗旨在于发展、便利和改善各会员国之间的邮政关系,促进邮政业务上的合作。 第二条联盟的会员国 联盟的会员国为: (1)本公约生效之日即具有会员资格的国家; (2)根据第三条规定被接纳为会员的国家。 第三条加入联盟 1.任何一个万国邮政联盟的会员国、其整个领土位于亚洲、澳大利西亚、美拉尼西亚、密克罗尼西亚和波利尼西亚的主权国家,均可加入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本条中“亚洲”一词系指伊朗以东(包括伊朗在内)的亚洲国家。 2.加入联盟应正式声明加入联盟的公约。此项声明应通过外交途径寄至总部所在国政府。 3.总部所在国政府应将接纳会员的情况通知各会员国政府。会员资格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4.具备入会资格,但不能遵守公约某项规定的国家,在各会员国可能接受的条件下,亦可加入公约。 5.自通知之日起,联盟会员国在四个月内未作答复,则被视为弃权。 第四条退出联盟 1.任何会员国都有权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总部所在国政府退出本公约,从而退出联盟,再由总部所在国政府将此事告知其他会员国政府。 2.退出联盟从总部所在国政府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以后生效。 第五条正式语文 英文为联盟的正式语文。但不使用英文的会员国可以通过翻译进行工作,费用自理。 第六条特别协定 1.联盟会员国或其邮政主管部门,如本国法律许可,可以相互签订关于国际邮政业务的特别协定。但其规定的条件,对公众的便利来说,不得低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 2.特别协定由总部根据情况通知各会员国或其邮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联盟的机构 联盟的机构有: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会、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总部和可能因需要而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代表大会 1.代表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国的代表组成。 2.在每届万国邮政大会召开后,最迟不超过两年内举行一次联盟会员国的代表大会,以便对联盟的公约作必要的修改,并对联盟会员国认为有必要考虑的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邮政问题进行审议。 3.每个国家派一名或数名由其本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4.每个国家在表决时只有一票。 5.经与总部协商后,由东道国政府确定召开代表大会的日期和地点。原则上,在代表大会召开日期六个月之前由总部代表东道国政府向联盟各会员国政府发出邀请。但是,如东道国政府表示愿意,亦可由其发出邀请。 6.原则上,由每届代表大会选定召开下届代表大会的东道国。如此决定无法实现时,则由执行理事会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后,指定代表大会的东道国。 7.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其他与联盟工作有关的任何国际组织、其他区域性邮联和万国邮政联盟会员国的邮政主管部门均可派观察员以顾问资格列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此项邀请,根据代表大会或执行理事会的要求,由总部发出。但是,如东道国政府表示愿意,亦可由其发出邀请。 第九条非常大会 1.在至少三分之二会员国的要求下,或征得他们的同意后,可以召开非常大会。 2.会议的地点和日期由执行理事会与倡议召开会议的会员国协商确定。 3.第八条第3、4和7款的规定适用于非常大会。 第十条执行理事会 1.为保证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联盟工作的继续进行,除非大多数会员国另作决定外,执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2.每次执行理事会应选定召开下次执行理事会的东道国。当执行理事会必须召开而无东道国时,会议应在总部所在地召开。 3.执行理事会由联盟所有会员国组成,多数即为法定人数。 4.每届代表大会的主席召集代表大会后的第一次执行理事会会议。会上,执行理事会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至下届代表大会闭幕为止。 5.第一次会议以后的执行理事会各次年会由其主席召集。 6.经与执行理事会主席协商后,由东道国确定召开执行理事会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会议邀请由执行理事会主席向每个会员国和观察员发出,如执行理事会主席同意,亦可由总部发出。但是,如东道国表示愿意,亦可由其发出邀请。 7.在正常年会之间,根据联盟三分之二会员国的要求,通常可由其主席在总部所在地召集执行理事会会议。 8.执行理事会可以设立分委员会或工作组,以协助其工作或研究邮政专题。 9.执行理事会的办公费用由联盟承担。执行理事会成员参加工作不领取报酬。 10.各会员国应派有资格的邮政官员出席执行理事会的会议。 11.执行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代表大会决议责成它的各项任务; (2)为改善邮政业务与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保持联系; (3)制定总部的行政管理条例,并对总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4)审查和批准两届代表大会之间由总部编造的年度预算和帐目; (5)与万国邮政联盟各机构、区域性邮联或对本地区有特别关系的联合国其它专门机构进行有益的接触,必要时,指派代表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 (6)在每届万国邮政大会之前,根据本公约第18条第3款规定进行集会; (7)经商得联盟多数会员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公约未明文规定而又不能等待下届代表大会再行解决的问题进行临时性的处理; (8)代表联盟与其他区域性邮联缔结技术合作协定,但至少需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的同意。 第十一条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 1.该中心的宗旨是为改进亚洲太平洋地区的邮政业务而提供培训上的便利。 2.管理培训中心的责任委托给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另作决定外,会议应在曼谷举行。 第十二条总部 1.总部所在国原则上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执行理事会决定。原则上,被决定为总部所在地的国家应保持五年不变。 2.总部由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和联盟可能需要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3.总部主任出席联盟各种会议并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4.总部会同会议所在国邮政主管部门承担联盟会议的秘书处工作,并负责联盟会员国之间的联络、情况交流和咨询工作。 5.总部主任和副主任由代表大会从有资格的邮政官员中推选,或在必要时,由执行理事会推选。任职期限,由执行理事会确定。 6.虽有上述第5款规定,副主任的任期在通常情况下不得少于三年,但不得超过五年。 7.主任和副主任应尽可能属于不同国籍。 8.总部受执行理事会的全面监督,其财务帐目由总部所在国有关当局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向代表大会提交提案 1.任何会员国的邮政主管部门均有权向代表大会提交提案,提案最迟须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寄到总部。 2.对于提出的提案,可在代表大会召开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修正案。 3.但是,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之内寄到总部的提案,仍可由代表大会酌情予以考虑。 4.总部尽快地公布这些提案,并寄发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联盟会议的决定 1.本公约第一章的修改,须经至少三分之二的联盟会员国同意。对于不涉及本公约第一章的修改,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的多数就可在联盟的会议上作出决定。 2.一国可委托另一国代表其出席根据本公约规定召开的联盟会议,但是,一个代表团除代表本国外,只能兼代一个国家并代其投票。 第十五条关于保留的程序 1.对本公约和实施细则的保留,应根据代表大会通过的某一提案列入本公约和实施细则的最后议定书内。 2.关于向代表大会提交提案的第十三条,不适用于有关保留的提案。 3.提交代表大会的各项保留,须经第十四条规定的多数通过,方能接受。 4.受益于某项保留的任何会员国,可在任何时候放弃该项保留。此项放弃应通过总部通知各会员国。 第十六条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每届代表大会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被通过之前,上届代表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中关于讨论方面的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七条联盟的经费 1.每届代表大会根据总部主任的建议,决定联盟年度经费的最高限额。此项经费由联盟全体会员国分摊。 2.会员国分成三组分摊联盟的经费。向万国邮政联盟交纳五十、二十五和二十个单位会费的会员国承担五个单位;交纳十五、十和五个单位的会员国承担三个单位;交纳三和一个单位的会员国承担两个单位。但是,任何会员国均可承担更多单位的会费。 3.参加或退出联盟的国家,需承担它们参加或退出联盟生效那一年全年应付的会费。 第十八条在万国邮政大会中的合作 1.联盟各会员国在万国邮政大会中,尽可能就一切将予审议的、关系到它们共同利益的提案或事宜予以合作。 2.所有会员国的邮政主管部门在将其向万国邮政大会提出的提案告知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的同时,亦应告知其他会员国和总部。提案可以不按第五条规定而用法文撰写。 3.各会员国在每届万国邮政大会之前或大会期间可以召开会议,以便就大会将要讨论的提案或其他重要事项交换看法和协调意见。 第十九条邮政官员的交流 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之间可达成协议,互派或单方面派遣邮政官员就发展和改善邮政业务进行考察学习。各邮政主管部门应为他们提供一切必要的合作和方便。 第二十条仲裁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纠纷,按照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规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 联盟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通过相互协商,在实施细则中制定为实施本公约所必须的实施程序和细则。 第二章关于函件业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函件 1.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和小包。 2.寄递装有易腐烂生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需特别投递物品的函件,只能在同意办理这些业务的国家之间双边或单方面进行。 第二十三条邮资费率 在联盟各邮政主管部门的邮政往来中,其互寄的水陆路信函和明信片应实行减低的邮资费率。此项费率应在其国内函件费率与国际函件费率的85%之间选定一个数额。此外,其他函件和航空函件亦可实行减低的邮资费率。 第二十四条免费经转 作为一般原则,联盟各会员国之间互寄的函件陆运、河运或海运过境时均不收费。但是,当会员国认为不能给予免费过境时,亦可收费,其费用可以低于万国邮政公约准许或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邮政公事函件免收邮费 1.对下列各部门互寄的公事函件,免收一切邮费: (1)联盟各机构和各邮政主管部门之间; (2)联盟各机构和万国邮政联盟各机构之间; (3)联盟各机构和其他区域性邮联之间。 2.上述免收邮费范围不包括联盟各机构寄发的航空函件。 第二十六条万国邮政联盟各项法规的适用 1.联盟各会员国之间互寄函件的业务和事项,应按照本公约各项规定办理。 2.本公约中未规定的有关联盟会员国之间互寄函件的一切事项,按照万国邮政联盟各项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最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公约的批准 1.本公约由各会员国授权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幕时签字。 2.本公约应由签字国尽快地接受、核准或批准。其接受、核准或批准的文件,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总部所在会员国政府存档,再由该政府通知所有签字国。 3.如本公约未被某一签字国接受、核准或批准,它对接受、核准或批准的国家依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公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公约自1982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届代表大会公约生效时为止。 下列签字者作为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公约的正本上签字,该项文本送交总部所在会员国政府存档,副本由该政府送交每个会员国一份,以资信守。 1981年3月27日在日惹签订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