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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为建设中日友好医院提供四亿三千万日元赠款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谭云鹤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提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成中日友好医院的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以四亿三千万日元(¥430,000,000)为限额的赠款(以下简称“赠款”)。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议延长期限,“赠款”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到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期间内使用。 三、“赠款”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用于支付为实施“计划”所需要的下列设施的详细设计所需的日本国国民的服务费用(本安排中使用的日本国国民一词是指日本自然人或由日本自然人控制的日本法人): (一)综合医院; (二)临床医学研究所; (三)康复中心; (四)护士培训中心;和 (五)两国政府认为必需的有关综合医院的其他设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为了支付第三款中提到的服务费用,将与日本国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赠款”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赠款”,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所指定的一家日本国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为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协商同意。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 (一)免除日本国国民关于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服务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 (二)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和 (三)负担为“计划”的详细设计所需的除“赠款”负担的费用外的全部费用。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再一次荣幸地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田健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再一次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且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 谭云鹤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附:
关于上述换文文本解释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谭云鹤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的日本国赠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吉田健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 谭云鹤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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