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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对乌干达多禾水稻农场进行技术援助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乌干达共和国
农业部长
萨姆·穆桂萨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乌干达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多禾水稻技术推广站项目改为建设一个水稻农场,其规模为三百公顷左右。 双方同意一九七五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建设水稻技术推广站的换文和一九七七年八月九日签订的“关于建设多禾水稻技术推广站的会谈纪要”不再执行。 二、实施上述农场项目所需的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耗损费,在中、乌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农场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和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由到达港至工地的运杂费,由乌干达政府自理。当地费用包括当地的材料购置费、当地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和中国技术人员费用等。 三、实施上述农场项目的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商签合同规定。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张勃川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于坎帕拉
(二)对方来文
坎帕拉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张勃川阁下
阁下: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的来函收到。 我谨代表乌干达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政府间达成的协议。 达成协议条款并确认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干达共和国农业部长 萨姆·穆桂萨 (签字) 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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