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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换货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根据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中斯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的规定,在科伦坡就中斯两国一九八一年的换货进行了商谈,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保证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购买两万公吨斯里兰卡橡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出售、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保证购买八万公吨中国/缅甸大米。 第三条为便利本议定书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营贸易机构将就上述数量的橡胶和大米签订以美元表示的合同。在合同执行完毕时,如大米总值和橡胶总值出现差额,则逆差一方应当以橡胶或大米或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清偿。 第四条关于上述橡胶、大米以外两国其他商品的贸易,将由缔约双方另行换文确定。 第五条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九日在科伦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都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贾石                       拉克什曼·德·梅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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