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社会治安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24号)、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公通字[2008]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招聘工作是切实加强社会治安和暂住人口管理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社会治安稳定和奥运安保工作。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组,认真做好公开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工作。 二、招聘的对象 此次公开招聘的对象是已参加2007年山西省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招考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的警察院校毕业生,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其中女性比例不超过20%。 三、招聘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组织,县(市、区)公安局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分为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体检、考核和政审、培训、签订合同等。 (一)发布招聘公告 根据招聘计划,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对拟招聘职位、报名时间、地点和须提供的材料等内容要求,在本地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二)报名 报名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到原报考单位政工部门报名。 (三)资格审查 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和拟招聘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是否参加过考试、成绩排名是否符合条件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由各县(市、区)公安局进行初审,市公安局复审。 (四)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根据体检合格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考核和政审。 (五)考核和政审 考核和政审由各县(市、区)公安局组织实施。考核不合格的,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同时要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报市公安局取消其录用资格。 (六)培训 培训工作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七)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由县(市、区)公安局参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八)其它 为适当照顾为公安事业做出贡献的民警,合理解决公安民警后顾之忧,对贡献突出的公安民警子女给予一定的照顾政策。 1、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及兄弟姐妹未参加考试,符合学历、年龄等基本条件的可招聘1人; 2、招聘对象的父母系公安民警,其父母在工作期间被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劳动竞赛委员会、公安机关等部门表彰或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每有一次,招聘对象笔试成绩可加5分。其中,获得公安系统一等功及同等奖励的一次加20分,二等功及同等奖励的一次加15分,三等功及同等奖励的一次加10分。也可不进行笔试成绩排队,空出计划直接招聘。 四、组织领导 为搞好这次招聘工作,成立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工作领导组。 组长:柴林山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段波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建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孙太平市财政局局长 张殿权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张建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各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的局长 五、经费开支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公安机关实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和派出所暂住人口协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列入本县(市、区)行政机关预算。暂住人口协管员的各项工资、福利、保险等参照人民警察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由本级财政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六、要求 (一)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条件或改变程序。对于在报考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要一律取消招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要加强监督,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安机关纪检部门要对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招聘工作务必在6月底前完成,7月份暂住人口协管员全部上岗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