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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法国国家广播公司广播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法国国家广播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七日在巴黎签订的一九八0--一九八一年文化交流计划的精神,为促进广播方面的合作,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文化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并根据对方的要求,相互提供有关本国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以及重大周年纪念日和有关重大事件的时事新闻材料,专题节目、报道、评论和短篇新闻电讯。 第二条双方将交换对方感兴趣的文学广播的文字材料和广播剧,以及有关本国文化生活的其他材料(例如文化艺术界人士的广播谈话等)。 第三条双方将交换古典音乐、轻音乐和民间音乐的录音材料以及音乐节、音乐比赛和其他音乐活动的录音材料。 第四条双方将赞助广播乐团乐队的指挥、独唱、独奏小组,以及广播剧导演、录音师的互访活动。 有关这些互访活动的条件和细节,双方将每次通过书信商定。 第五条双方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进行正式访问、会晤以及文化活动时,将在本国广播中组织特别节目。为此,双方除了交换上述各条中所列举的材料外,还将交换有关本国生活其它方面的节目。 第六条双方将互派采访报道组,以报道对方国家的情况。 第七条双方相互为对方准备和播出广播节目、进行采访报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技术帮助。一方将为另一方在本国工作的记者和采访人员提供广播节目材料。 经预先商定,并根据各自的可能,双方将相互接待对方正式代表团自费或免费来访。 第八条双方将根据各自的可能,交换广播工作材料和刊物。 第九条音乐资料和其他材料的交换将免费进行,所交换的一切材料应附有法文或中文说明书和评论。 交换材料的邮费由寄出一方负担,广播材料的海关税和其他接收费由接收一方根据本国法律负担。 第十条双方互相提供和交换的节目、作品和材料应是不存在播出版权问题的,即寄出一方根据本国法律对所寄材料的版权负责,允许接收一方免费在电台播出,如涉及费用或其他附加条件,必须在材料寄出前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 第十一条双方将自由使用所接收的材料,但任何删剪都不得改变愿意。 双方保证,在没有得到寄出一方的书面许可前,不得将所收材料转让与第三者。 第十二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月三日在巴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国国家广播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                 董事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姚广                        雅克琳·博德里埃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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