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政部长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在波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本着加强和发展双方业务范围内的测绘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同意交换地图资料和技术资料。 第二条双方同意加强互派专家进行科学交流、参加对方学术会议并互派教师讲学等活动。 第三条在可能范围内,双方对引进设备和传授技术进行合作。 第四条双方同意加强互派技术考察组和实习人员等活动。 第五条在进行上述二至四条规定的活动中,其中包括费用负担问题,双方将另签订具体协议。 第六条本议定书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第七条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国家测绘总局代表 内政部长代表 李廷赞 奥德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