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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增设三个总领事馆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柴泽民阁下阁下:
我谨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在谈判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过程中,我们双方就下列问题达成了协议: 两国政府同意,除已达成协议开设的领事馆外,在彼此境内各增设三个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成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 埃德蒙·马斯基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
(二)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马斯基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天的来照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 特命全权大使 柴泽民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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