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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标[2002]2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4-95)的强制性条文已被《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4-2005)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关于编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导则〉的通知》(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已经交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由交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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