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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企[2002]6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计委以《国家计委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1号)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提高到0.151元/千瓦时。为解决葛洲坝电厂提价对有关省(市)区销售电价的影响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调整有关省(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免征湖北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二、湖南、江西、河南三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分别调整为0.98分/千瓦时、1.12分/千瓦时、1.24分/千瓦时。 三、华东区销售电价受葛洲坝提价影响甚微,故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仍按原标准征收,提价影响由华东区有关省(市)自行消化。 四、以上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竞价上网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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