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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实行进口用途认定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税函[2002]5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200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15个税目项下部分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商品,由2002年海关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证明执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税率,改为经海关对其用途进行核定后执行ITA税率。现将海关进行用途核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海关H883通关系统中,对进口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按其是否用于生产ITA产品拆分第9、10位海关附加编码以区别不同的执行税率。 二、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的进口企业(单位)应在货物实际进口前至少15天,按海关要求如实填写《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简称《用途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3份,预先申报其用途,并报企业所在地海关关税部门备案。 三、在每次货物实际进口前,进口企业应填制《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简称《用途认定证明》,见附件3),送企业所在地海关关税部门,关税部门应结合《用途申报表》所申报的内容,按《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见附件1的规定,对确认用于ITA产品生产的商品签发《用途认定证明》,该证明一次使用有效。 四、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进口时,进口地海关应按减免税货物的联网核查办法,凭海关出具的《用途认定证明》执行ITA税率;不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海关,应于企业所在地海关进口。 五、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在手册备案时仍按8位税则号列进行备案,计征台帐保证金,因故经批准内销的,在内销时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有关规定办理;这些货物由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仓库时,不需填报《用途申报表》,对出区、出库销往境内的,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六、总署和所在地海关要对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的归类、进口数量、征税情况加强监控和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周内,将有关情况汇总报总署关税司和当地信息产业部门: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总署,并与当地信息产业部门联系沟通。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 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3.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附件1:

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
┌────┬──────────────────┬──────────────────────┐ │税号│商品描述│用途解释│ ├────┼──────────────────┼──────────────────────┤ │70200019│用于插入熔化和氧化炉内以制备半导体│熔化和氧化炉仅指税目84178090或85141090—│ ││晶片的石英反应管及夹持器│85143000用于半导体生产的商品;所制备的半导体│ │││晶片仅指税目3818项下的商品│ ├────┼──────────────────┼──────────────────────┤ │84199090│半导体工业用化学蒸镀装置的零件│半导体工业仅指生产税目3818、8541、8542项下商│ │││品的工业│ ├────┼──────────────────┼──────────────────────┤ │84211990│半导体晶片加工用离心干燥器│半导体晶片仅指税目3818项下的商品│ ├────┼──────────────────┼──────────────────────┤ │84569910│生产和修复半导体材料掩模和光栅用的│半导体材料掩模和光栅仅指税目9002项下的商品│ ││聚焦离了束铣床││ ├────┼──────────────────┼──────────────────────┤ │84622110│用于弯曲、折叠和矫直半导体引脚的数控│半导体引脚仅指税目8541、8542项下的商品│ ││机器││ ├────┼──────────────────┼──────────────────────┤ │84622910│用于弯曲、折叠和矫直半导体引脚的非数│半导体仅指品目8541、8542项下的商品│ ││控机器││ ├────┼──────────────────┼──────────────────────┤ │85044090│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机器及组件、电讯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机器及组件仅指税目8471项下│ ││用的静止变流器:│的商品;电讯设备仅指税目8517或8525项下的商│ │││品│ ├────┼──────────────────┼──────────────────────┤ │85143000│快速加热半导体晶片的设备│半导体晶片仅指税目3818项下的商品│ ├────┼──────────────────┼──────────────────────┤ │85181000│电讯用麦克风,频率范围在300赫兹到 ││ ││3.4千赫之间,直径不超过10毫米,高度│电讯设备仅指税目8517或8525项下的商品│ ││不超过3毫米 ││ ├────┼──────────────────┼──────────────────────┤ │85184000│列入ITA的有线电话重复器(85178000) │有线电话重复器仅指税目85178000下的某种商品│ ││用的电器扩音器││ ├────┼──────────────────┼──────────────────────┤ │85189000│列入ITA的有线电话重复器(85178000) │有线电话重复器仅指税目85178000下的某种商品│ ││用的电器扩音器的零件││ ├────┼──────────────────┼──────────────────────┤ │85279090│用于呼叫、提不和寻呼的便携式接收器││ ├────┼──────────────────┼──────────────────────┤ │85291090│无线电话电报装置的天线│无线电话电报装置仅指税目852510或852520项下│ │││的商品│ ├────┼──────────────────┼──────────────────────┤ │85299090│发送设备零件,但带有数字式静像视频摄│发送设备仅指税目852510或852520项下的商品│ ││录机接收装置的专用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零件除外││ ├────┼──────────────────┼──────────────────────┤ │90309000│用于检测半导体晶片及器件的仪器的零│半导体晶片及器件仅指税目3818、8541或8542项│ ││件和附件│下的商品│ └────┴──────────────────┴──────────────────────┘ 附件2: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编号: ┌────────┬─────────────────────────────────┐ │申请单位││ ├────────┼─────────────────────────────────┤ │进口单位││ ├────────┼─────────────────────────────────┤ │使用单位││ ├────────┼─────────────────────────────────┤ │商品名称││ │(中、英)││ ├────────┼──────────────┬─────┬────────────┤ │税目││进口口岸││ ├────────┼──────────────┼─────┼────────────┤ │进口数量││进口金额││ ├────────┴──────────────┴─────┴────────────┤ │商品详细描述(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等):│ ├──────────────────────────────────────────┤ │用于生产的产品:│ ├────────┬─────────────────────────────────┤ │产品名称││ ├────────┼─────────────────────────────────┤ │型号││ ├────────┼─────────────────────────────────┤ │规格││ ├────────┼─────────────────────────────────┤ │用途││ ├────────┼──────────────┬─────┬────────────┤ │成品数量││单位产品的││ │││耗量││ └────────┴──────────────┴─────┴────────────┘ 附件3: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编号: ┌─────────────┬───────────────┬──────────────────────┐ │申请单位:│征免性质代码:│审批依据:│ ├─────────────┼───────────────┴──────────────────────┤ │发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 │到货口岸:│合同号:│ ├───┬───┬─────┼───┬───┬───┬───┬───┬──────────────────┤ │ 序号 │ 货名 │ 规格 │ 税号 │ 数量 │ 单位 │ 金额 │ 币制 │ 征免意见 │ ││││││││├───┬────┬─────────┤ │││││││││关税│代征税│ 其他 │ ├───┼───┼─────┼───┼───┼───┼───┼───┼───┼────┼─────────┤ │1 │││││││││││ ├───┼───┼─────┼───┼───┼───┼───┼───┼───┼────┼─────────┤ │2 │││││││││││ ├───┼───┼─────┼───┼───┼───┼───┼───┼───┼────┼─────────┤ │3 │││││││││││ ├───┼───┼─────┼───┼───┼───┼───┼───┼───┼────┼─────────┤ │4 │││││││││││ ├───┼───┼─────┼───┼───┼───┼───┼───┼───┼────┼─────────┤ │5 │││││││││││ ├───┴───┼─────┴───┴───┴───┴───┴───┴───┴────┴─────────┤ │备注││ ├───────┼─────────────┬──────────────────────────────┤ │审批海关签章:│核放海关批注:│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应分别填写。 │ │││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 │││表。│ │││2.表中“征免性质/代码”栏应按海关H883规范要求正确填写。 │ │││3.“审批依据”栏应填写所依据的《用途申报表》的编号。 │ │││4.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 │负责人:│负责人:│5.本表限当年使用,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 │ │││海关申请延期或退单。│ │年月日│年月日│6.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单位应事 │ │││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按规定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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