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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成都市双流县等CFC非法生产事件进行处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函[2002]3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经调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米泉市、山东省烟台莱州市、河北省廊坊三河市的有关CFC产品生产厂,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没有生产许可证即生产CFC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1997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规定,应依法予以取缔。 根据《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非法生产CFC产品和生产装置(线),应由该生产装置(线)所在地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请你局指导并监督有关地方环保部门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我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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