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9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失效]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有关详细情况见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调整后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共计7445个,比2002年增加129个税目。
二、降低了进口税则中3019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算术平均总水平由12%下降至11%;进口税则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三、继续对冻鸡、啤酒、摄像机等51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或复合税,其税率较2002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四、继续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配额外税率较2002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配额内税率未作调整。
五、对部分适用信息技术协议(ITA)税率的15种商品,其是否适用ITA税率,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于货物实际进口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递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海关审核后确定其适用ITA税率的,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简称《用途证明》,详见附件2),进口地海关据此按ITA税率征税。
六、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的757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七、增列1个出口税则税目,出口税则税率未作调整。
八、对216种进口商品实行年度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3种出口商品实行年度暂定税率,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指申报日期)。
九、对新闻纸实行单一的从价税税率,不再实行滑准税。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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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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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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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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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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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进口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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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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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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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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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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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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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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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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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数量││单位产品的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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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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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征免性质/代码: │ 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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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__年__月__日│有效期:至__年__月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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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口岸:│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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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名 │ 规格 │税号│ 数量 │单位│ 金额 │ 币制 │征免意见│
│序号├─────┼────┼───┼───┼────┼───┼───┼───┬─────┬───┤
│││││││││ 关税 │代征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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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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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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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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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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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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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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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海关签章:│核放海关批注:│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应分别填写。一份│
│││合同内货物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表中“征免性质/代码”栏应按海关H883规范要求正确填写。 │
│││3.“审批依据”栏应填写所依据的《用途申报表》的编号。│
│││4.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负责人:│负责人:│5.本表限当年使用,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
│││海关申请延期或退单。│
│││6.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单位应事先报│
│年月日│年月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按规定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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