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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内罗毕体育综合设施的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就在内罗毕建设体育综合设施进行了友好商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在内罗毕建设一座体育综合设施,该项目包括六万座位体育场、五千座位体育馆、二千座位露天游泳池和二百床位运动员宿舍。 第二条本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组织实施。 实施本项目的有关事宜,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同肯尼亚政府指定的机构商签合同规定。 第三条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包括水泥、钢材)和施工机械耗损费,在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于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肯尼亚政府自理。当地费用为当地设备材料购置费(包括木材)、当地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和中国技术人员费用等。 中方为本项目提供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肯尼亚政府免除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金。 第四条本项目按宿舍、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顺序,依次施工。 第五条为实施本项目前往肯尼亚工作的中国技术人员的专业、人数、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将在合同中规定。 第六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肯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陈慕华                  R·J·奥科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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