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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谅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负有组织与协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为这些活动与外国政府和机构进行联系的责任; 鉴于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加拿大议会建立的一个公立机构,目的在于发起、鼓励、支持与进行世界上发展中地区的问题研究; 国家科委欢迎与中心进行合作。 为此,国家科委和中心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心同意: 1.在中心董事会同意的条件下: (1)对中国的研究机构与其他机构进行的发展研究活动给以支持和资助; (2)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研究机构要求与中国进行合作的发展研究活动给以支持和资助; (3)为了互利的目的,对中、加两国的机构与单位合作进行的研究计划(主要是发展问题方面)给以支持和资助。 2.中心与任何中国机构或单位在发展研究活动方面的合作协议,将在国家科委同意下生效。每一个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将由中心与接受的机构或单位直接进行谈判。 3.中心向中国派出的任何顾问、咨询人员或其他人员,要征求国家科委的同意。 二、国家科委同意: 1.保证由中心支持的在中国进行的发展研究活动以及中国机构或单位在使用由中心提供的资金时,将按照商定的计划以及所附的条款与条件进行。 2.按照本谅解备忘录,研究机构与其他机构,或中心为执行商定的项目计划,向中国提供的设备器材和用品,包括刊物、幻灯片、影片和录音带,中方协助办理免除关税与税收。 3.中方为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发展研究活动而访问中国提供方便;中心为在中国的项目向中国派出的非长期居住中国的外国顾问、咨询人员及其家属,中方协助提供居住许可与多次入境签证。 三、中心支持和资助的发展研究活动项目的领域有以下几方面: 1.农业、食品和营养科学; 2.健康科学; 3.情报科学; 4.社会科学。 四、“发展研究活动”包括: 1.提供基金和培训人员; 2.举办研究讲习班; 3.资助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学合作项目); 4.中国与加拿大、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交换科学人员; 5.提供科学技术情报。 五、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国家科委或中心提前六个月书面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之前,本谅解备忘录将继续有效。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在此次终止前开始的项目的效力或期限。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代表                国际发展研究中心代表 童大林                        伊凡·赫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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