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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公告第171号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公告第1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申请人所在国:日本 申请人:日本明治制果株式会社 申请药品名称: 通用名:头孢妥仑匹酯(Cefditoren Pivoxil) 商品名:美爱克(Meiact) 申请号:A-JP01041105 授权日:2002年12月19日 2001年4月26日,我局受理了日本明治制果株式会社提交的头孢妥仑匹酯(Cefditoren Pivoxil),商品名:美爱克(Meiact)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申请号:A-JP01041105。 经我局审查,认定此申请不符合《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于2002年11月13日,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做出“对头孢妥仑匹酯不给予药品行政保护”的审查决定。 特此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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