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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33号——停止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金融业务活动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鉴于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该公司及其下属江苏办事处、海南办事处,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其全部金融业务活动。 该公司及其下属办事处撤销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中国华诚集团(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清算组组长行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该公司及其下属办事处自然人债务的本金及合法利息由清算组予以偿付。其他债务由清算组办理债权登记。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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