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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2003年度课题申报、评审办法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做好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2003年度课题的申报、评审工作,现根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题申报 第一条凡文化艺术工作者,文化艺术科研人员和热心于文艺科研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根据《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2003年度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所提出的选题范围,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申报课题。 第二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教处(或艺术科研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作为申报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教处(或艺术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划内单位人员的课题申报;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负责受理在京单位人员的课题申报和所有申报材料的分类整理工作。 第三条自2002年12月24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请,截止日期为2003年3月24日,受理期限为三个月。受理期间,在京单位申请者可向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地方单位申请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教处(或艺术科研管理部门)索购《课题指南》、《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历年立项课题汇编》及本办法,每套收工本费20元(汇款时请在汇款单上写明所在地区邮政编码),由受理单位开具收据,并留作有关受理工作经费。 以上申报材料均同时在文化部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发布,需要者也可直接从网上查询、下载。文化部网址:http:// www.mcprc.gov.cn;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址:http://www.npopss-cn.gov.cn,上网后请点击“单列学科”栏目。 第四条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并按一式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寄交课题申报受理部门。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寄出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本次评审。 申请人在报送申请书的同时,须通过邮局汇寄(或面交)评审补偿费(含计算机录入费)150元,由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作为委托受理单位具体负责办理收费、登记及开具收据等事宜。凡只寄申请书而未交评审费的,一律不予评审。 第五条申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者,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国家课题。 4.重点课题和年度课题的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申请重点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同专业研究课题的负责人。 5.申请青年基金课题者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6.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负责人对该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其所在单位给予信誉保证;申请书必须由该负责人签名报出。 7.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8.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已完成者,应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附于《评审书》中。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课题管理及信誉保证。 第七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上一年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按时完成低于70%的,上报申请课题数不得超过其上一次申报课题总数的70%,按时完成率低于60%的本年度不得申报。 第八条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课题申请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教处(或艺术科研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寄送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进行分类整理。 第二章课题种类 第九条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 1.国家重点课题; 2.国家年度课题; 3.国家青年基金课题; 4.国家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条由文化部资助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为文化部系统人员,课题组可适当吸收非文化部系统人员参加): 1.文化部重点课题; 2.文化部青年专项课题; 3.文化部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一条为支持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艺术科研工作,“十五”期间,继续设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自筹经费课题。此类课题列入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由地方、有关部门或课题承担者自筹研究经费;所筹经费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此类课题的申报、评审办法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三章课题立项原则 第十二条所选课题应以《课题指南》为依据。 第十三条课题立论根据充足,学术思想严谨,研究内容和攻关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可行,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具体条件。 第十四条课题组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须的业务水平、研究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结构比较合理;其所在单位能为其研究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和时间。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论文、研究报告须在1年内完成,专著须在2—3年内完成。除重要的基础理论研究外,鼓励以论文和研究报告作为最终研究成果进行申报。 第四章课题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课题评审工作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下属的各学科规划小组承担,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各级申报课题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资格审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课题申请书经资格审查后,分类送各学科规划小组进行评审。对跨学科的综合性课题,届时组成综合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先由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分别审阅课题申请书,并提出本人评审意见,然后进行集体评议。 第二十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学科规划小组采取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必须超过学科规划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为提高评审质量,对申报课题数量过多的学科将实行初评程序。即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申报情况,提出需要组织初评的学科,征得学科规划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学科规划小组组长主持,组织本学科有关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初评(条件、程序见前)。经初评中选的课题不得少于本学科计划立项数量的2—3倍,以利复评有较充分的选择余地。初评落选课题应存档备案,中选课题交由学科规划小组进行复评。 第二十一条由学科规划小组通过的评审结果,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课题评审要求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课题的申报、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申报的受理和评审工作,保证立项课题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二十四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课题评审中要妥善掌握各类课题的适当比例,其中,应用性研究课题一般不少于立项课题总数的60%。同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课题和对学科发展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基础性研究课题,以及一些重点、传统学科的“抢救”性研究课题也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申报课题要有比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性成果者,应优先立项。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申报课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编著或一般性的译著; 2.教材编写和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3.以编纂丛书为目的; 4.“六五”至“九五”及“十五”规划2001年度规划中已立过项的选题,且此次申报论证中又无新的研究内容。 第二十八条参加评审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二十九条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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